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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7]2号

颁布时间:1997-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第五分局:

  近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不甚明确,希望市局给予统一和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市个体工商户经本市电话管理部门批准兼营公用电话(包括长途电话)服务业务,对其同电话管理部门结帐后取得的服务费收人,一律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并按市局沪税政四平(1993)24号文件所附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带征率表》行业二、征税项目(三)中所适用的所得税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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