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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6]268号

颁布时间:1996-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3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1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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