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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3]57号

颁布时间:2003-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38号文件规定,本文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为支持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办好奥运,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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