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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失效](2008.1.17)

国税函[2005]61号

颁布时间:2005-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税发[2008]8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 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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