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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4]193号

颁布时间:2004-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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