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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失效]

国税发[1998]190号

颁布时间:1998-11-03 13:02: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

  “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更为详细规范。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具体安排是: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及填报说明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二)及填报说明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填报说明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及填报说明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及填报说明

  7.《坏账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及填报说明

  8.《广告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及填报说明

  9.《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及填报说明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账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

  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息性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

  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1行)。

  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4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9.第10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汇兑净损失”(第23行)。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

  10.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第30行)。转让有关资产的收入不在此行填报。

  11.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的收入等。“其他收入”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三、扣除项目

  1.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2.第16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第17至41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

  3.第17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

  4.第18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5.第19行“固定资产折旧”: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6.第20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7.第21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第60行填报。

  8.第27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9.第28行“坏账损失”:填报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10.第29行“增提的坏账准备金”:填报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坏账准备。

  11.第32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12.第39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13.第41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7至40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他扣除费用项目”企业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4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4行至58行填报具体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上述各项目如为负数,应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第61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反映,并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2.第58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第44行至57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

  3.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4.第68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按规定还原后的数额。

  附件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及填报说明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明细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填列附表一后,再据以填列主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二、附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2.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4.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5.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业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6.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中介服务收入应附说明。

  附件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二)及填报说明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成本、投资所得、转让成本、投资转让价格和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分析填报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的第7、8、31行。

  附件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填报说明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费用。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科目和成本计算单或汇总成本计算单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第15行。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其中,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业务、金融保险业务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附件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及填报说明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应计工资总额及其分配、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分配。

  (二)本附表第3列第2—9行应根据“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及工资薪金费用分配汇总表等凭证分析填报。其中第3列的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三)第3列第10行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企业应根据“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填报。第4列的第10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本附表与主表的逻辑关系为:

  第3列的第4+5行=主表的第17行;

  第4列的第10行—第4列的第2、3、6行=主表的第18行的职工福利费;

  第5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0行=主表的第18行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4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14%,第5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2%,第6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1.5%;

  第4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4%,第5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2%,第6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5%;

  “非工效挂钩企业”第3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1行=主表的第44行(如果余额为正数);

  “非工效挂钩企业”(第4列的第10行—第4列的第11行)+(第5列的第10行—第5列的第11行)+(第6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1行)=主表第45行(如果结果为正数);

  “工效挂钩企业”第10行第3、4、5、6列与第11行第3、4、5、6列分别相等;

  “工效挂钩企业”第3列的第9行—第3列的第10行=主表第44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如为负数,则在主表第61行填报。

  附件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及填报说明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时可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会计核算情况进行适当归类。

  (二)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分析填报本附表。企业应按资产分类填报合计的折旧、摊销数额。本附表的逻辑关系式为:第12列的合计数+第13列的合计=主表的第19或20行第9列=第4列+第6列-第8列;有关资产的折旧、摊销合计(第9列)=第11列+第12列+第13列+第14列;企业应根据合计的折旧、摊销额减除第15列合计允许扣除的折旧、摊销额,求得折旧支出纳税调整额,如果是纳税调整增加额,应填入主表的第51行,如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应合计填写列在主表的第61行。

  附件7.《坏账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及填报说明

《坏账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本期坏账准备提取、冲销情况。

  二、本附表的表头项目的填报:

  1.采取直接冲销法的企业只需填写“本期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栏,收回已核销坏账应作为其他收入在主表中反映。企业申报的坏账损失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坏账损失的差额在主表的第52行填报。

  2.采取备抵法的企业,表头各栏的逻辑关系为:

  “本期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企业实际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主表第29行)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主表第29行用负数表示)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在本附表“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的第53行。

  反之,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在“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负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61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三、表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应填报合计数。

  附件8.《广告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及填报说明

《广告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出;

  2.本附表可以按不同产品归类填报;

  3.用于做广告的礼品支出必须逐笔填报支出支向。

  附件9.《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及填报说明

  附件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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