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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财税法[2003]172号

颁布时间:2003-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分别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经调查测算后,分别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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