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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失效](2006.10.20)

京地税营[1997]241号

颁布时间:1997-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外国企业及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照京地税营[1996]580号文件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

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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