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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494号

颁布时间:1997-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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