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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失效]

国税函发[1991]484号

颁布时间:1991-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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