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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失效]

财税字[1998]123号

颁布时间:1998-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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