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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失效](2006.10.20)

京地税营[1996]385号

颁布时间:1996-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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