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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房地产税模拟评税试点工作的批复

财税[2003]105号

颁布时间:2003-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房地产税模拟评税试点工作的请示》(京财税[2003]4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房地产评估值征税是国际通行的、比较规范的办法。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是改变现行按计税房产余值征税的不合理做法。参照国际经验、改按评估值征税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慎重处理。通过试点,可以为将来的房地产税改革提供经验。考虑到你们已对按评估值征税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研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房屋、土地等有关资料比较丰富、基础管理工作扎实、技术力量较强。因此,同意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房地产税模拟评税工作的试点地区,进行房地产税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

  二、请你们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尽快制定内容详实、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鉴于房地产税改革,特别是计征依据的选择、税率的设计,既涉及税收负担水平的调整,也与一些收费密切相关,因此,在试点过程中,还应对与房地产税改革相关的收费加以研究,在研究评估征税的同时,提出房地产税费改革的建议。要认真分析按评估值征税对财政收入和财税工作的影响,研究由现行按房产余值征税向按评估值征税的过渡性安排措施和相关的配套办法。

  试点工作从2003年5月开始,2004年12月结束。

  三、为支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拟按照中央与地方分别负担的原则,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将根据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而定,年终与北京市财政结算时一并考虑。

  四、对于试点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建议,请你们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试点效果及有关报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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