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49号
颁布时间:2003-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3年度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3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附件2: 国家林业局2003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