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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2号

颁布时间:2004-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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