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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对中国银行199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办金发[1995]28号

颁布时间:1995-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审计署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计划单列市审计局:

  现将《关于对中国银行199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审计署金融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关于对中国银行199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1995年金融审计工作安排,为做好对中国银行199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对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促使其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遵守财经法规制度,规范金融行为,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依法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国有资产的完整、增值。

  二、审计对象与范围

  对中国银行及所属信托咨询公司等单位199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有关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审计内容与重点

  审查核实人民币和外汇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重点审查信贷资产质量及资产负债管理与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和损益的各项内容。

  查明减利、潜亏、亏损情况;

  查明消费基金增长情况。

  (一)资产负债的审计

  对资产负债进行审计,一是防止资产流失和高估,促进优化结构;二是防止负债虚列和低估,促进合理负债。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

  1.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审计。主要审查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和投资几项内容。

  (1)要通过会计决算报表、总帐、分户帐及信贷统计资料,从整体上查清截至94年底人民币和外汇各项贷款中“一逾两呆”贷款各有多少:“一逾两呆”率各占多少。

  要在总体情况查清后,对人民币和外汇贷款数额大,“一逾两呆”率高的某个行业5%-10%贷款或一定比例贷款企业,进行延伸抽样审计,在查清各自贷款额和“一逾两呆”额(率)的基础上,分析形成的主要原因。

  对1994年核销的人民币和外汇呆帐贷款进行审查,查清核销呆帐贷款的户数、笔数、金额、原因。

  (2)对截至1994年的人民币和外汇投资进行审查,查清投资金额户数、笔数,其中,没有收益和少收收益的投资各有多少金额、户数、笔数,查明没有收益或少收收益的原因。

  对人民币和外汇信贷资产质量审计情况,要在审计报告中单独反映。

  2.对资产负债管理与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1)审查放款资产中有无违反规定超规模、绕规模、超比例或利用信用卡透支等方式,违规谋取利息收入;有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利率政策,违规放款谋取利息收入或为本部门谋利益。

  审查有无违反资金拆借规定,利用资金拆借渠道变短期资金为长期放款或投资,违规谋取利息收入和帐外收益的问题。

  (2)审查证券及投资资产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比例对外投资,违规谋取投资收益;是否将投资分得的股息、利润、清算收益按规定入帐;投资计价是否正确。

  审查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购买股票方式对外进行长期投资,拥有控制权时,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正确增减对外投资额。

  审查购入有价证券的计价是否正确,经营性有价证券的计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3)审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计算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

  (4)审查有无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或各种预付、暂付款的名义从事借贷、拆借、投资等资产营运活动,违规谋取利差收入或者隐瞒转移收入。

  (5)审查有无以假信托、假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贷款,违规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

  (6)审查是否占用联行汇差资金或利用压单、压汇、压票无偿占用客户资金,违规谋取利差收入。

  (7)审查有无利用联行帐户、自办经济实体帐户、定期存款等帐户,转移资金、收入。审查有无将公款存入储蓄帐户,多付利息。

  (8)审查固定资产形成的合法性和帐务处理的合规性,核实是否存在以开办费、经营租赁或挤占成本的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入帐。

  审查是否存在利用会计新旧制度结转的机会虚列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转移资金的问题。

  必要时可采用抽样方式核实汽车、房产等财产是否帐、卡、物相符,有无帐外资产,有无财产流失的问题。

  查清固定资产净值(含在建工程)是否超过上级行正式核定的指标。

  (9)审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科目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有无在工资之外以各种名义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

  (10)审查国际结算业务中,有无少收取进口开证保证金或国外汇入信用证项下押金以及作为存入保证金性质的款项和国内异地限额结算存入的保证金。进口商在进口付汇前,是否按规定将外汇额度结汇,存入本行做为专项保证金存款。

  审查信托业务中,是否按规定对有关业务收取保证金。

  (11)审查长期负债中,中国银行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发行、售出、偿还时的计价和收支是否合规。

  3.对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其增减变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国家投入资本的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

  (1)审查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化情况,有无未如实上划结转实收资本和擅自冲减资本金的问题。主要对在新旧会计制度结转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追溯到1993年度。

  (2)审查资本公积金和来源及折算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资产重估不实和虚增资本公积的问题。

  (3)审查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使用项目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公益金弥补职工福利费超支的问题。

  (4)审查本年利润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转或少转的问题;审查利润分配中有无违规、擅自改变利润分配的内容或不按规定顺序、比例进行分配的问题;重点检查信托咨询公司的利润分配。

  (二)损益的审计

  对损益的审计,主要是防止其不实和流失,重点是审查营业收支、成本、利润形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审查人民币和外汇各项业务收入是否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准确计算,按规定收取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是否在当年会计决算中如实反映。

  中国银行根据其业务特点,利息收入科目下设计30个分户,金融企业往来科目下设8个分户,手续费收入科目下暂设9个分户,包括外汇买卖差价收入、担保收入等,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也都下设分户。审查时应按各项业务,逐项核实收入是否全部入帐。对实行小会计核算方法的部门,要审查其部门的核算。

  审查代办手续费收入、劳务收入、咨询收入、代保管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资产转让收入以及债券利息收入等是否全部入帐,有无隐瞒、截留、转移各项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2.审查各项支出和应分摊的各项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纳入当年会计决算,是否将不属于本年的费用支出以预提、待摊等名义虚增、虚减当年成本。

  审查营业支出中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各项计算是否准确合规,有无多付或少付利息和手续费。

  审查有无在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固定资产购置费、电话初装费、基建费、装修费以及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资本性支出;审查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列支是否合理,有无以固定资产修理费名义搞以修代建等问题。

  审查业务宣传费、防灾费、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代办储蓄费及业务招待费是否在规定使用范围和比例以内据实列支。有无在上述项目中列支固定资产购建费用和内部职工福利等。

  审查是否按规定范围和比例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审查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核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查营业外支出的合规性,有无随意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和标准的问题。

  审查是否正确计提交纳各项税金,有无漏、欠税款问题。

  3.审查本年利润科目中各项收入、支出结转是否正确,有无漏转、多转、少转等问题。

  (三)对信托咨询公司业务、证券业务的审计,除上述内容外,考虑到当前银行和信托、证券交叉串位,混合经营,出现的短期资金长期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加大的混乱现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信托咨询公司是否存在和银行相互融通资金,以假委托、假信托存款等方式,转移银行信贷资金,向工商企业、房地产、其他证券等投资,或向自办经济实体投资,违规谋取收入和利益。有无借机转移收入,形成帐外资产。

  2.检查证券经营中,有无变相搞存、贷款业务和证券以外的投资,或证券回购的名义变相拆借资金,违规谋取利差收入。

  检查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代售证券、代购证券等代理资产是否真实、合法。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是否严格分离。

  (四)财务报告审计

  财务报告审计,主要检查财务报告项目的完整性,核实帐表的一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表内项目和表与表之间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审阅财务会计决算说明书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四、审计方法

  总体上采用抽样审计与专项全面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抽样审计是从被审内容的总体中抽出部分进行审查,借以推测、判定总体情况。对检查信贷资产质量高低,检查利息收入计算和利率使用及缴存财政(一般)性存款准备金调整的正确性,检查有无压单、压票、压汇、占压客户资金的问题,以及核实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是否相符等都可采用抽样方式进行审计。专项全面审计是对被审内容某一重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这一项目具体情况。可对损益的审计采用专项全面的审计方式,逐项对各项收支进行检查。

  五、审计要求

  (一)各级审计机关在1995年3月至5月底完成审计实施工作,各地审计厅(局)于6月底前将本级和汇总的审计的报告、报表以及减利潜亏或亏损情况和消费基金增长情况汇总调查报告报达审计署。

  (二)各级审计机关在这次审计中,要认真贯彻《审计法》,应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权限、审计程序进行。要依法审计,定性准确,处理适当,保证审计质量。审计过程中,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完整、事实准确。

  (三)审计中要加强信息反馈,遇到重要问题及时向署机关报告。

  (四)审计情况统计表有关项目的填报,按《1995年审计统计报表填报说明》中的要求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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