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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9-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重要措施。为了把这项工作组织好,并促其顺利进行,根据近一年来的实践,特制定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

  一、 使用国外贷款的原则

  (一) 使用国外贷款(包括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开发基金、协力基金、自由外汇、补偿贸易等,下同),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必须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 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三) 使用国外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除经过批准由国家“统借统还”的以外,一般均应“自借自还”。

  (四) 使用国外贷款,必须讲求实效。要优先安排用汇少、创汇多、见效快、盈利大的项目,并切实保证按期偿付本息。

  (五) 贷款由中国银行根据国家长期和年度的外汇收支计划统一筹措。

  二、 审批程序

  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分别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按照项目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申请,经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审核同意后,始可对外进行技术考察、技术谈判和非正式询价等。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根据对外开展工作的结果,提出可行性研究的报告,并附国内各种协作、配合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同有关部门、地区签订的协议,报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在审查引进项目时,由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主持,组织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外贸部、一机部、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和物资总局等部门参加,着重审查引进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与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是否平衡落实,地质资源是否可靠,技术上是否先进,经济上是否合理,引进价格是否合适,以及一部分设备由国内制造、分交、配套的可能,筹措国外资金及还本付息的条件等等。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再由国家计委会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批准后,属于“统借统还”的项目,由财政部会签中国银行,属于“自借自还”的项目,由中国银行和借款单位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并抄财政部,方可对外正式成交。

  三、 计划管理

  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分别纳入年度和长期外汇、财政和基本建设计划,搞好综合平衡。

  外汇计划,在收入中,要分别列出国家统一借款和部门、地区自行借款的外汇收入;支出中,要分别列出国家统一借款偿还本息和部门、地区自行借款偿还本息的外汇支出。为了确保对外履约, 外汇支出要首先安排偿还借款本息, 然后再安排其它支出。属于部门、地区自行借款偿还本息部分,应在完成国家正常出口和调拨任务的前提下,确有可靠的出口物资作保证。

  财政计划,属于国家“统借统还”部分,在国家预算收入中列“国外借款收入”,国家预算支出中列“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的拨款支出”。偿还贷款时,根据还款计划在预算支出中列“国外借款还本付息”。

  基本建设计划, 分列“国家预算内投资”和“利用国外借款投资”。 国家预算内投资,包括引进项目的国内配套工程和设备投资、管理费、国内运费,以及引进项目需要支付的关税、工商税、借款利息、银行和外贸部门手续费等。引进项目的规模、进度和所需的原料、燃料、动力、运输及其它协作配合条件,应分别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平衡落实。

  四、 作价

  使用国外贷款,包括国家“统借统还”和部门、地区“自借自还”的引进项目,其国内作价,目前暂按现行作价办法办理,以后按国务院批准的贸易外汇结算价格计算。

  五、 还款期间的财务处理

  国家负责“统借统还”的引进项目,投产后,其纳税和利润、折旧的解缴办法,按国内投资企业现行办法执行。

  部门或地区负责“自借自还”的引进项目,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引进项目实现的利润和提取的折旧费,都可用于偿还贷款。有些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同意减税或免税。还清贷款本息后,即按企业现行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引进项目投产后,需要的生产流动资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作出安排,分别纳入财政计划托糯苹?

  六、 财政、银行监督

  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项目,在建设和还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引进计划、 基建拨款程序以及同国外签订的合同办事。 使用贷款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报告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银行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不按合同归还贷款时, 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七、 实施日期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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