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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失效](2001)

国务院令[1989]第30号

颁布时间:1989-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9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

  第四条、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2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14%。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四种。

  第七条、国库券从当年3月10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

  第八条、国库券发行实行分配认购的办法,按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

  第九条、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条、国库券可以转让,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十一条、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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