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86号

颁布时间:2000-08-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条例处罚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