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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失效]

工商广字[1998]第47号

颁布时间:1998-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规定,本文件失效。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对未经登记,非法从事广告经营,并在经营中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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