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广字[1995]第62号
颁布时间:1995-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规定,本文件失效。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琼工商函[1995]1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法未对溯及力问题作出规定,故仅适用于调整1995年2月1日(含该日)以后发生的广告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于调整此前发生的广告法律关系。因此,你局于1995年1月立案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应适用《广告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