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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法》生效前发生的违法广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失效]

工商广字[1995]第62号

颁布时间:1995-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规定,本文件失效。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琼工商函[1995]1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法未对溯及力问题作出规定,故仅适用于调整1995年2月1日(含该日)以后发生的广告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于调整此前发生的广告法律关系。因此,你局于1995年1月立案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应适用《广告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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