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桂工商报字(1997)第27号请示的答复

颁布时间:1997-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桂林恒龙实业发展公司违法经销北方牌QCJ7081微型轿车案能否适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行》)颁布之前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在《通告》颁布之后,继续进行销售的,可以依据《通告》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