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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59号

颁布时间:1997-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广告经营资格管理,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广告管理法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6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广告经营登记的下列单位:

  1、发布广告的媒介单位及其它开展广告经营的事业单位;

  2、各类内资广告企业(含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及个体广告工商户;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制定的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进行实地检验,并按规范用语重新核定广告经营范围;

  2、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广告业务档案保存、广告合同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及具备广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广告从业人员情况;

  4、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制度执行与广告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5、广告经营中有无不遵守广告法规的情况;

  6、1996年度广告经营状况(年广告营业额、利润、业务开展等);

  7、广告经营资格的取得是否符合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三、检查时间、步骤及方法

    1、检查时间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通知之日起,至1997年6月20日结束。共分广告经营单位自查申报,对所管理的广告经营单位普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抽查验收三个阶段。

  1997年6月21日至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集中检查可结合广告经营年度专项检查和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工作进行。

  3、此次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组织落实。

  四、对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各广告经营单位原广告经营主要登记项目,即单位名称、地址、广告经营范围等有变动的,或者不规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此次检查中予以变更和规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此次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

  (1)经审查已不符合广告经营资格条件者;

  (2)经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能开展正常的广告经营业务者;

  (3)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经处罚后仍未改进者。

  3、对不符合某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广告经营单位可以限期整改、缓期通过。

  4、对未予通过此次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5、对通过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

  五、检查工作要求

    1、此次检查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实际情况做出具体部署。要讲求质量,保证进度,做到情况清楚、资料齐备、程序完善、依法办事。

  2、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介对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要深入动员,明确此次检查的目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有关的广告管理法规。

  3、各地要严把资质标准关,对不具备或需进一步完善广告经营资质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要认真清理规范,切实把此次集中检查作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此次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并以《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为基础,建立管理档案,对各类广告经营单位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基础和机构、人员等实际情况,对过去没有实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广告经营单位,在此次检查中补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1997年7月15日前,将包括通过、未通过或暂缓通过此次集中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类型、数量,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总结和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06

  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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