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1996]573号
颁布时间:1996-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在执行中普遍反映现行规定不够合理,也不易于操作。为此,经研究决定改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注释:
此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