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507号
颁布时间:1994-08-16 19:22:21.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四、六、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请依照执行。
1994年8月16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以下简称《文件目录》)第二条第二十二项执行,同时废止《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京税一[1994]507号)中有关“通知中第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