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费[2002]415号
颁布时间:2002-09-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救援拖运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市物价局重新制定了《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实行统一的救援拖运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救援拖运公司应在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开展救援拖运服务。除公安部下发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未经车主委托不得强行拖运和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救援拖运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救援拖运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检查处理。
四、救援拖运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救援拖运公司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2年9月15日起执行。从事救援拖运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救援拖运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1999〕727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救援拖运收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救援拖运的收费行为,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救援拖运作业工作的经营者或单位,均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 实施救援拖运作业的范围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内的,按照《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标准》(见附表)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路和城市道路救援拖运距离(指作业地点与停放地点的距离)超过10公里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公里(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加收100元。
第五条 解体车载物资每辆收费200元,超过额定载重量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吨加收50元,不足1吨按1吨计算。
第六条 作业现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杂作业:
距高压线三米以内;
在高速公路或平原道路狭窄不足12米的路段以及山区道路;
在雪、雾恶劣天气或结冰道路;
在桥梁、涵洞上实施救援;
夜间(指21时至5时)实施救援;
车辆侧翻、仰翻或超过额定载重量的30%至1倍的车辆。
同时具备本条规定两种以上复杂作业条件的,不得叠加重复收费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种作业:
掉入河流、河沟的车辆;
装载危险品或易燃易爆品的车辆;
超过额定载重量1倍(不含1倍)以上的车辆。
同时具备本条规定两种以上特种作业条件时不得叠加重复收费。同时具有特种作业和复杂作业条件时,按照特种作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救援车辆已到达现场,但未实施作业的,按违停、路损拖运收费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第九条 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
搬挪并运送尸体每具400元;
下水打捞尸体每具500元;
潜水打捞尸体每具800元。
第十条 非机动车救援拖运收费标准:
自行车每辆20元;
三轮车每辆50元;
畜力车每辆300元。
第十一条 实施救援拖运需租用设备施工的,按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第十二条 受客户委托,开展上述救援拖运服务内容以外的其它业务时,可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