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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规定(试行)[失效]

颁布时间:2001-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1]012号)及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市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市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兼职律师)都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承办不少于一件法律援助案件。

  二、律师个人由于专业化分工或与工作有冲突等原因而不能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应当在每年律师年检注册前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向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交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法律援助义务代偿金,视为履行当年法律援助义务。

  三、法律援助义务代偿金由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统一管理使用。

  四、律师管理部门每年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册,由法律援助机构分派案件。

  五、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告知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作为年检注册、评优创先的依据。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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