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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审核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京劳社关发[1999]97号

颁布时间:1999-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随着我市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深入,一些区、县部分地区已开始实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或行业范围内,由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集体合同。)为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审核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局(总公司)的工会与企业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其他按所在地划分,由当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合同的签订以及报送等,按《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核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会联合会组织应有主管上级工会批准文件;区域性、行业性企业方组织(企业家协会或雇主协会),应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实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应是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首席代表为签字人。

  (三)工会联合会与单个企业形成、签订集体合同时,企业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做首席代表。

  (四)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的企业家协会或顾主协会,代表数个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有所涵盖企业名单、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加盖企业印章。

  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材料仍按我局1997年9月下发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的通知》中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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