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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颁布时间:1996-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1996]66号)请示收悉。经对有关部门的调查,认定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属于违法行为,可按国务院(国发[1991]68号)和国务院(国发[1993]34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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