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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京财中企[1994]2524号

颁布时间:1994-1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中央在京企业、市食品工贸集团、牧工商总公司、水产总公司、农场局、供销社、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乡办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先征后返”问题。乡办商业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原则上可实行“先征后返”。

  二、非商业单位办的商业企业(包括三产)如何“先征后返”财政部已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因此非商业单位办的商业企业(包括三产)批发上述商品暂不实行“先征后返”。

  三、1994年新成立的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交纳增值税后,也可享受“先征后返”政策。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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