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074号
颁布时间:1995-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税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两金”停征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国家对预算外资金征集“两金”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政策,它对发展我国的能源交通建设事业和解决国家财政的困难起了应有的作用。1995年虽又停征了非国有企业的“两金”,但仍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征收“两金”。各税务机关要继续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集中力量对停征“两金”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清理、办理结算,对清理出来的所欠“两金”数额应积极组织入库。对欠缴单位一次补交有困难的,要订出补交计划,经当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分次补缴,但原则上应在1995年内清缴完毕。对多缴的在核实之后,予以退库。
对个别缴纳“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如:关停并转和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提出意见,按欠交“两金”数额由小到大分户顺序列表(表式样附后),并附每户欠交文字说明,于1995年5月20日以前上报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商市财政局按国家规定研究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审批。
三、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继续积极做好国有企业“两金”清欠工作,原则上在今年内将应交的“两金”一次或分次清交入库。
四、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清欠情况以报告形式正式上报市局。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国税局。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