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8]90号
颁布时间:1988-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批准作为“以产顶进”产品向国内购方收取外汇,是否可以视同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经研究,对出口产品给予免税,是为了鼓励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增加出口创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收取外汇,是国家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问题和避免重复引进的一项措施。但是,“以产顶进”并未出口创汇,从销售形式上看,无异于产品内销,只是流通结算货币的差别。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以产顶进”产品应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如果企业纳税确有实际困难,应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