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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食品工贸集团企业财务体制的通知(失效)

京财商[1994]522号

颁布时间:1994-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食品工贸集团:

  根据我局京财商(1994)312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对你集团直属国有企业财务体制规定如下:

  一、你集团直属国有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按核定的适用税率交纳所得税(见附表),请据此批复企业执行。

  二、规范所得税缴纳办法后,税后利润暂不核定上缴任务。

  三、对原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未到期的商办工业企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对其上交所得税高于原税赋水平的部分,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由市财政返还给企业(名单附后),用于发展生产,执行到1995年底。对所得税适用税率低于原税赋水平的企业,不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四、原改革试点协议书和我局京财商(1992)1242号文规定的承包上缴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商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核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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