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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3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京财贸[1994]9号

颁布时间:1994-0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专业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区县外贸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最近召开的关于布置编报1993年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的会议精神,现就执行京财贸(1993)2421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在法定盈余公积金(税后利润10%)提取后,由企业自行确定。

  2.超亏挂帐企业的现有盈余公积金超过50万元的部分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没有超亏挂帐的企业,其盈余公积金超过50万元部分,原则上转作国家资本金,如果用盈余公积金冲减以前年度的呆帐损失,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3.企业提取的2%经理基金填列在“转作奖金的利润”的项目中,并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4.为准确核算工资的增减情况,在“应付工资”科目下增设(1)工资及增长工资;(2)工资储备金;(3)经理基金。

  5.1993年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时,以实发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6.1992年底,经财政部门批准,由1993年—1995年消化的潜亏,按三年的平均数额分年度消化,不得集中在1993年一年消化。

  7.企业在1993年7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使用权并列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款项,调入“无形资产”,同时将同等数额的公益金转为盈余公积金。

  8.奖金在税后利润提取的外贸公司,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其奖金按照不超过利润总额15%的比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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