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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94]财文字第663号

颁布时间:1994-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财会管理,监督企业财会活动的重要手段。根据今年国家财税等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做好1994年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督促企业按时、保质完成决算编报工作。在汇编本地区、本部门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时,应按照“先审后汇”的原则进行,并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财税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和(94)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国有文教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等改革的衔接工作。

  1、企业购进存货等货物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

  2、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应收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后作为销售收入。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扣除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的余额,交纳增值税。但企业购进的货物以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作为待处理财产损失处理。

  3、对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要进行全面清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尚未抵扣的部分,转作待摊费用单独反映,按国家统一规定处理。

  4、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直接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存货计价,成本费用核算等,仍按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三、根据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企业销售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企业按销售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均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掌握列支。同时,《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中的销售利税率相应改为销售利润率。

  四、严格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防止企业潜亏。

  五、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按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文教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办法,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福利费超支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七、国家财政列支的政策性补贴,如政策性出版亏损补贴、报纸纸张价格补贴、教材补贴等用于亏损补贴的,企业一律通过“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并纳入企业利润总额。对各项补贴款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由主管财税机关确定。

  八、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应严格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盈余公积金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但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在“八五”期间,国家留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大部分转为盈余公积金,小部分可转为公益金,具体比例由主管财政机关核定。

  九、严格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审批工作。国有文教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数额较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十、从1994年起,企业不再向主管部门上交税后利润。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在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之内收取一定的行政管理费,在“八五”期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这部分行政管理费只得用于文教企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企业主管部门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商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企业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文件等规定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以外,一律不得进行纳税调整;对国家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不得进行纳税调整。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社开支社外及业余加工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定额管理制度不健全,编辑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又未制定具体的定额标准或实施办法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开支社外及业余加工费;对确需开支社外及业余加工费的出版社,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2%的限额内据实列支。

  十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从1993年至1997年,各级财政应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建立的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和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结余部分一并转入“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进行管理。对该项资金以拨款方式扶持新华书店网点建设、企业技术改造等项目的,企业收到该项补贴即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对以借款方式投入企业的,作为企业负债处理。

  十四、国有文教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的股份制文教企业,其会计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户单独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司。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落实财政部财清字(1994)8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清(1994)9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有关依据和程序,监督企业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核实国有资金规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企业利用清产核资之机,通过低估、重复核销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登记失实。对清查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原则上计入企业损益,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而需要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的,一律上报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进行冲减,但冲减资本金以《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为限。对资产评估(重估)形成的资产净增值,以及抵冲资产盘亏后的资产净盘盈,计入国家资本金。清产核资结束后,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做好相应的调帐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六、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认真编好1994年财务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新制度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应收帐款的主要内容及问题、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的提取使用、资金增减或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外,还应重点说明新税制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情况以及未交利润、未弥补亏损、企业决算反映的缴拨款与金库数不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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