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财工218号
颁布时间:1988-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支持承包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除仍执行如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列入生产成本的规定外,对于其中技术开发任务比较重的企业,在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不调整承包基数的前提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以提取技术开发费后产品不发生亏损为原则。亏损、微利企业不得提取技术开发费。
二、承包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由企业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方面的支出。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检查。
三、企业按上述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四、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不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所需的技术开发费用,仍按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从198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