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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财工[88]114号

颁布时间:1988-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经委、 国家物资局

  我国森林资源贫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木材节约代用,是利国利民有利于经济建设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为了进一步贯彻1986年1月1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节约代用木材的积极性,降低木材消耗,推进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木材节约奖范围。

  1.原木加工利用;

  2.以木材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

  3.木材和木制品包装的回收复用;

  4.木材代用品。

  二、企业实行木材节约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基础扎实,有准确的计量手段,健全的原始记录,完整的统一报表制度;

  2.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

  3.有完善的收、发、存制度和消耗定额的考核办法。

  三、考核标准与奖金率。

  1.奖金率幅度。按节约的难易程度和节约水平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级计奖(见附表一:《木材节约奖分类分级奖金率表》)。

  2.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为一级考核标准,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先进水平为二级考核标准,未达到以上两级考核标准的为三级考核标准。

  3.一级考核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二级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核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际测定,参照历史先进水平制定,考核标准和节约项目3年修定一次。

  4.凡行业主管部门未制订等级标准,以及单位消耗达不到省内平均先进水平的,按三级考核标准执行。计算方法,以上年实际单耗为基数,本年实际单耗低于上年实际单耗的为节约量。

  四、节约量的考核依据。

  1.原木加工利用以出材率、综合利用率的考核标准为依据,高于考核标准的部分为节约量。

  2.以木材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以产品消耗定额的考核标准为依据,低于考核标准的部分为节约量。

  3.木材和木制品包装的回收复用,以复用量的考核标准为依据,高于考核标准的部分为节约量。

  以上各项节约量均折算为原木数量计算。

  4.木材代用品,是指代用原生产单位一直耗用的木材,其节约量以采用代用品后节约的价值为提奖依据。木材代用品提奖期限应视不同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节约金额计算口径和分配。

  1.节约量金额的计算口经,暂以国家调拨价格为基础,考虑到木材市场价格因素,其计奖节约量的计算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调拨价格的3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此原则掌握。

  2.使用代用品必须保证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和使用年限。其节约金额,是指采用代用品后比原用木材所节约的价值。

  3.节约奖的分配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必须坚持“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不奖”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

  4.节约奖金按月考核计算,按季累计预提(可按累计应提节约奖的60-80%预提),年终结算,超发扣回。如年终发生盘亏,已发的节约奖全部从剩余的节约奖中扣回,不足部分,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扣回。

  5.木材节约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计入成本,不征奖金税。

  6.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实行此办法,不得影响上缴承包额。

  六、坚持“节约有奖、浪费有罚”的原则。

  1.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要按“奖罚同率”的原则扣罚。

  2.因偷工减料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的,停发节约奖,并予重罚。罚金在与奖金“同率”的基础上加罚30-50%。

  3.其他人为造成的浪费,也要重罚。罚金按上述第2条办法办理。

  4.罚金从企业的结余奖金或奖励基金中扣罚,不得进入成本,罚金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七、节约奖的审批手续,仍应按照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执行。

  八、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照本细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自1988年起执行。各级木材节约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木材节约代用并具体组织贯彻执行。

  木材节约奖分类分级奖金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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