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5]65号
颁布时间:1995-03-28 12:29:52.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各分局: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5号通知称: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