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7]543号
颁布时间:1997-10-09 14:34: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严格执法。
各征收、检(稽)查分局在征收、检查或查处税务违章案件时,发现有未换证的纳税人,如已超过税务机关限期办理期限的,应责成其在3日内,到税务机关登记部门先办理换证手续,接受处理。否则,对该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缴纳、领购发票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的要求,税务机关不予以受理。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