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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1号

颁布时间:2002-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2年3月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2年1月1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收到以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哈尔滨石油化工厂为代表的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的基础上主张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同时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数量、价格及所占的市场份额等证据认定损害;并说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审查后认为:上述5家企业具备代表国内产业的资格,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3月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上述三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核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调查。

  二、被调查产品: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

  产品名称:邻苯二甲酸酐(中文)

  PHTHALIC ANHYDRIDE(英文)

  化学分子式:C8H4O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号:29173500

  物理形态:白色固体鳞片状结晶性粉末或白色针状晶体。

  物理及化学性质:比重15.27,(4℃),熔点284.5℃,易升华,稍溶于水,易溶于热水并水解为邻苯二甲酸,溶于乙醇、苯和吡啶,微溶于乙醇。

  种类:有机化工中间体原料的一种。

  产品用途:主要用于生产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染料、涂料、医药、农药、糖精等产品。

  三、登记应诉。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供有关现有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在建和扩建的计划。

  四、不登记应诉。如上述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非保密文本。

  六、本次调查自2002年3月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3月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3年9月6日。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联系人:王铁汉、李国刚、王新

  电话:86-10-65198746、65198747、65198741

  传真:86-10-65198172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编:100053

  联系人:张鹏发、郭岩

  电话:86-10-63193257、63193334

  传真:86-10-63193334、63192422

  网址:www.cacs.gov.cn(可网上提交应诉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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