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06]59号
颁布时间:2006-04-24 11:10:29.000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我局制定了《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证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有效实施,规范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环保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布通过技术审核的检测机构名录。
第四条 环保总局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对检测机构进行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和新实施的标准,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并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要求;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其组织机构能够保证独立地实施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工作经验。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排放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并能进行监视、控制和记录。
第九条 检测机构配备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应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其性能和精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测过程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自动进行数据采集、处理、运算和记录。
第十条 检测机构从事排放检测的相关人员的数量和技术水平应与检测任务相适应。
仪器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应掌握相关的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经过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与排放检测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申请和技术审核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二章“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规定的单位,可自愿向环保总局提出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报送检测机构管理手册、相关程序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环保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组织机动车排放污染方面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由专家组提出技术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环保总局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对通过专家组技术审核的,公布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测业务范围。未通过专家组技术审核的,将有关情况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技术审核有效期为四年;期满需要继续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颁布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新标准或新要求后,现有检测机构可自愿提出承担新标准、新要求规定项目的申报检测申请。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报告并申请重新审核检测能力。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列入检测机构名录的检测机构应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检测业务范围开展检测服务,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检测任务。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对各种检测数据和技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检测报告应内容完整,数据真实,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方可发出。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检测业务转委托至任何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所有在用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经检验合格。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仪器设备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标定和检查,标定及检查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关键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由指定人员负责操作使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编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检测实施细则,并应现行有效、可操作。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保留检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使用记录和检测原始记录至少四年。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参加环保总局组织的人员培训或技术交流。在检测工作如遇到技术问题,应及时向环保总局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参加环保总局组织的检测机构间的比对试验。
第二十六条 环保总局对检测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检测机构每年2月15日前应提交其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年度报告将作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评定材料。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环保总局每年对检测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总结评比。对管理严格、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在检测工作中真正做到公正和科学,成绩突出的检测机构,给予表扬。
第二十八条 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或举报有下列问题的检测机构随时进行检查:
(一)检测报告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三)检测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不严格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检测工作并造成后果者,环保总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相关检测工作。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公布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名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申请书
2.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试验现场审核记录表
附一: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
申 请 书
检测机构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检测机构概况 |
名称(法人单位): □独立法人 □二级法人 其他名称:(非法人单位) |
地址: |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网址: 电子信箱: |
检测机构负责人: 电话: |
检测机构联系人: 职务: 电话: |
排放检测负责人: 职务: 电话: |
单位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
非法人单位发证单位名称: |
隶属关系,上级主管部门: |
二、检测机构基本信息 |
检测机构人员、设施: 检测机构始建于 年,现有工作人员 名,其中管理人员 名,检测/校准人员 名;高级工程师以上 名,工程师 名。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主要仪器设备台 (套),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试验场地 平方米。 检测机构排放试验室始建于 年,现有工作人员 名,其中管理人员 名,检测/校准人员 名;高级工程师以上 名,工程师 名。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主要仪器设备 台(套),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试验室 平方米。 |
检测机构是否取得国家计量认证: □是 □未 计量认证书号: 认证书有效期至: |
检测机构是否取得CNAL认可 □是 □未 认可证书号: 认可证书有效期至: |
排放试验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情况: 最近参加能力验证计划共 次,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共 次。 |
检测机构的检测领域为: ; 检测的产品/产品类别 项。 排放试验申请的检测能力范围: 项。 排放试验申请的检测项目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项(见附件四)。 排放试验申请的检测能力的简单描述: |
三、申请书附表 |
附表1:申请的检测能力范围 附表2:检测机构人员一览表(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有关人员用*注明) 附表3:检测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表(与机动车排放检测有关设备用*注明) 附表4:检测机构参加排放检测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的情况 |
四、随本申请书提交的文件资料 |
1、相关资质证明(CANL认可证书、计量认证证书等); 3、组织机构框图; 4、实验室平面图; 5、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 6、非法人单位批件复印件; 7、其他资料。 |
附表1:
申请的排放检测能力范围
序号 |
产品类别 |
项目/参数? |
采用强制标准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
限期范围及说明 | |
序号 |
名称 | ||||
附表2:
检测机构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 |
职务/职称 |
所学专业 |
毕业时间 |
所在部门及岗位 |
从事本岗位年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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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
序号 |
名称 |
依据标准号 |
检测参数 |
使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
检测开展日期 |
近两年检测次数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标准条款 |
名称 |
型号规格 |
仪器编号 |
测量范围 |
最大允许差/准确度等级 |
溯源方式 | ||||||
附表4:
排放试验室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的情况
序号 |
验证/比对项目 |
组织方 |
日 期 |
结 果 |
备 注 |
填表说明:
需填写最近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项目
附二:
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现场审核记录表
序号 |
项目 |
分 项 目 |
审 核 情 况 |
备 注 |
1 |
业务范围和 |
1.1轻型汽车 | ||
1.2重型汽车 | ||||
1.3摩托车 | ||||
1.4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 ||||
1.5其它 | ||||
2 |
管理水平 |
2.1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 | ||
2.2获得CNAL认可证书 | ||||
2.3获得国家计量合格证书 | ||||
2.4近三年内是否出现检测结果差错质量责任事故 | ||||
3 |
人员条件 |
3.1承担排放检测任务所需的技术人员 | ||
3.2完成排放检测任务所需的管理人员 | ||||
3.3承担解决疑难问题的高级技术人员和技术能力 | ||||
4 |
仪器设备 |
4.1有齐全的仪器设备 | ||
4.2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制度 | ||||
4.3有完善的仪器设备检定检验制度 | ||||
5 |
试验室建设 |
5.1有良好的机动车排放试验室 | ||
5.2其它机动车试验室 | ||||
6 |
检测能力 |
6.1检测能力能否完成申请项目 | ||
6.2其他机动车检测能力齐全 | ||||
7 |
技术水平 |
7.1能力验证工作情况良好 | ||
7.2科研能力较强,成绩突出 | ||||
8 |
信息收集和 |
8.1情报机构配备情况 | ||
8.2排放检测数据库建立情况 | ||||
9 |
交流与合作 |
9.1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 | ||
9.2国内交流与合作情况 | ||||
10 |
发展能力 |
10.1国际影响和行业认同情况 | ||
10.2国内行业影响和认同情况 | ||||
10.3财政连续投入水平状况 | ||||
10.4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机制 | ||||
总体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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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组负责人: 审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