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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6]120号

颁布时间:2006-06-23 18:32:19.000 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现状的根本好转,促进矿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指导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督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地区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于9月底以前将落实《指导意见》情况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报告;并于12月底前将截至2006年11月底的《尾矿库(赤泥库)基本情况调查表》连同电子版(尾矿库应包括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电厂灰渣库等)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联系人:胡家国、卓卫娜

  联系电话:010-64463340(兼传真)、64463067

  电子信箱:hjgah@sohu.com

       zhuown@chinasafety.gov.cn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2005年,山西、湖北、广西、安徽等省(区)相继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尾矿库溃坝事故;今年,河北省迁安市、陕西省镇安县又连续发生了两起溃坝事故,这些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当前,尾矿库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基础工作仍相当薄弱。尾矿库底数不清,安全监管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二是尾矿库作为独立的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滞后。三是部分尾矿库安全评价不符合要求,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较差,评价结论的可信度较低。四是关闭破产企业的尾矿库管理缺位,尾矿库的维护和监管责任不清。五是存在大量的无设计或无正规设计的尾矿库。六是一些生产单位在生产运行中擅自修改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规定操作,造成尾矿库的安全性大大降低。七是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尾矿库年度运行计划,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等。

  针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行为,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尾矿库是矿山生产企业的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带来严重后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把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防止尾矿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尾矿库基础工作

  近年来,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组织下,先后对全国范围内的尾矿库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统计。据初步统计,全国共有尾矿库3460座,其中:二等库32座、三等库200座、四等库844座、五等库1351座,四、五等库占全国尾矿库总数的63.4%。但通过督查发现,各地统计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仍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电厂灰渣库的基本情况未作统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尾矿库情况调查工作,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中划定的技术标准,确定等级、安全度等数据,进一步完善尾矿库基本状况数据库建设,掌握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三、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

  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和标准执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和验收评价报告,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没有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依法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不得施工;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准入继续使用。

  四、加大尾矿库重点监控、隐患排查力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认真研究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现状,切实做好尾矿库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要将二、三等库、危库、险库以及尾矿坝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作为监控重点。不符合要求的危库应当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险库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病库应当要求其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示警戒和教育。

  五、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评价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开展尾矿库安全评价,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当前,各地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现状,先从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着手进行评价和治理,做好防洪抢险准备,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同时,各地应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保证安全评价质量,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对关闭破产企业停用的尾矿库也要进行安全评价。

  六、积极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夯实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开展尾矿库安全达标工作,督促企业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尾矿库考评标准》(安监总管一字 [2005]27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岗位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创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

  七、加强闭库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对关闭破产企业停用的尾矿库要进行闭库设计,明确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职责单位。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八、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加快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2006年6月30日以前未能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实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其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时进行整改。

  九、认真开展尾矿库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法规宣传力度。要使企业了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要求;让企业认识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就是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为充分发挥《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等规章和标准的作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宣传贯彻学习教材,并将于今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加并配合做好工作,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宣传贯彻学习,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贯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宣传贯彻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十、落实尾矿库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标准,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按规定编制符合要求的尾矿库作业计划,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要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二)严格尾矿库建设标准和程序。企业进行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应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尾矿库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设计进行施工,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或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尾矿库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三)开展培训。对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作业培训,并取得尾矿工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做好防洪防汛工作。要加强对尾矿库的排洪、泄洪设施的维护,确保排洪道的畅通,保证尾矿库的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

  (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应急机构组成和职责,通讯保障,人员、资金、物资准备等,并与企业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保证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时,指挥有力,措施得当。

  (六)闭库管理。闭库后的尾矿库必须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未经论证和批准,不得储水;闭库后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按照尾矿库建设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安全评价,并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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