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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3]134号

颁布时间:1993-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1993年5月1日起,对外国人签证费等二十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件:

放开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备注
1 外国人签证收费 公安部  
2 城市放射物送(贮)费 国家环境保护局  
3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海关总署  
4 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 海关总署  
5 海关施封锁工本费 海关总署  
6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 交通部  
7 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费 交通部  
8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农业部  
9 土壤肥料测试费 农业部  
10 兴奋剂检测费 国家体委  
11 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外交部  
12 测绘收费 国家测绘局 制定全行业收费标准
13 国际参展图书插图版面评审鉴定费
新闻出版署  
14 科技成果评审费 国家科委  
15 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国家科委  
16 发明展览会报名费 国家科委  
17 涉外(涉台)经贸争议调解费 贸促会  
18 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 国家教委  
19 留学服务中心手续费 国家教委  
20 气象专业服务费 国家气象局  
21 水文专业服务费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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