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6]60号

颁布时间:2006-11-21 13:32:10.000 发文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民委办公厅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总结民族医药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进一步推动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委决定于2006年12月上旬在北京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总结第二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的民族医药工作;

  (二)分析研究民族医药工作面临的形势;

  (三)部署下一阶段民族医药工作;

  (四)展示民族医药发展成果和特色疗法。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06年12月8日至9日,12月7日报到。

  会议地点:北京友谊宾馆敬宾楼(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电话:010—68498888)

  三、与会人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分管厅局长、处长,民(宗)委(厅、局)分管主任(厅、局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宗局分管领导;部分民族医药医疗、教育及科研单位代表;会议经验交流单位代表。(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邀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局有关领导,中国民族卫生工作协会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人出席会议。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为控制会议规模,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派员参会,切勿超员。

  四、会议准备工作

  (一)请各有关单位通知与会人员,务必按时参加会议,并将与会人员回执(附件3)于2006年12月4日16:00时前传真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便做好会务及接站工作。

  各地的民族医药发展成果和特色疗法展示展板要于12月7日12:00前交会务组。

  (二)会议经验交流单位请将交流材料制作成多媒体用于会议交流。交流单位与会代表请于2006年12月6日在北京轻鑫宾馆  (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42号,电话010—65828899)报到,会议将于12月7日安排预演示。

  (三)联系单位与联系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刘志旭  严华国  欧阳波

  联系电话:010—65930659  65914966  65930629

  传    真:010—65930659

  国家民委文宣司  孟拥军

  联系电话:010—66086387

  附件: 1.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表

  2.会议经验交流单位名单

  3.会议代表回执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地 区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省级民(宗)委(厅局)  民族医药医疗、
教育及科研单位 
北 京  2  1  1 
内蒙古  2  1  2 
辽 宁  2  1  1 
吉 林  2  1  2 
黑龙江  2  1  1 
浙 江  2  1  1 
福 建  2  1  1 
湖 北  2  1  1 
湖 南  2  1  1 
广 西  2  1  2 
海 南  2  1  1 
四 川  2  1  1 
重 庆  2  1  1 
贵 州  2  1  1 
云 南  2  1  2 
西 藏  2  1  2 
甘 肃  2  1  1 
青 海  2  1  2 
宁 夏  2  1  1 
新 疆  2  1  2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  1  1 

  注:1.请各地严格按照名额分配确定与会的民族医药医疗、教育及科研单位;

  2.本名额分配包括会议经验交流单位。

  附件2

会议经验交流单位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医院

  西藏藏医学院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药物研究所

  青海省金诃藏医药集团公司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