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发字[1996]75号
颁布时间:1996-06-28 11:15:40.000 发文单位: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限于以下投资人持有:
(1)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不符合规定条件投资人开B股帐户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对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现要求你们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开设B股帐户。
对已经开设的B股帐户,你们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B股帐户,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以逐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对在B股帐户规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要认真防范,妥善处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