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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绿化造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1999]65号

颁布时间:1999-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新四区、五县、塘沽、汉沽、大港区财政局,农林(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林业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绿化造林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绿化造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绿化造林进程,实现"九五"造林规划,扩大林木覆盖率,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方面筹措资金,管好用好绿化造林资金,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化造林资金补助原则和重点

  1、绿化造林项目的投入坚持以区县乡镇政府为主,市适当补助的原则;

  2、公路、铁路、河流等道路两侧的防护林带,跨地区、集中连片的农田林网等重点项目;

  3、造林数量多、成活率高、管护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好的重点工程。

  第三条 资金来源

  1、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

  2、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3、其它资金。

  第四条 补助标准

  列入市重点工程造林项目,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业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可给予不同标准的苗木补助款。

  1、列入市重点造林项目,且对全市生态环境起重大影响,其苗木胸径不低于5厘米的,可按每株15-20元标准予以补助。

  18. 2、列入市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其苗木胸径不低于3厘米的,可按每株5-8元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补助标准的确定。各区县依据《天津市重点绿化造林工程管理办法》上报工程造林项目,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业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年春季造林后,由有关专家进行检查,视树种的胸径、质量确定补助标准。

  第六条 资金的拨付

  经检查凡符合有关标准的,可依据确定的标准计算应补助数量,并按60%拨付造林补助资金,剩余的资金,待秋季验收后,视成活率拨付。五县、新四区境内的重点绿化项目成活率达到90%以上,并已进行补植的,可以拨付剩余的全部资金;塘、汉、大港区境内的重点绿化项目、成活率达到85%以上,并达已进行补植的,可以拨付剩余的全部资金。成活率达不到标准的暂不拨付剩余资金,待转年补充完善后再拨付。

  第七条 绿化造林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并接受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一经发现,除收回全部拨款外,停止以后年度的绿化造林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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