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科计[2004]110号
颁布时间:2004-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财政局
各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有关集团公司:
为了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市政府同意设立苏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现将《苏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04年7月9日
苏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的决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安排原则
第三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和载体建设项目、引进的国(境)内外研发机构、国家和省科技项目的匹配资金等。
第四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在苏州市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列入年度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
第六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采用拨款形式。
第四章 申请和立项程序
第七条 申请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经注册地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向市科技局上报有关材料:
1、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信息表
2、项目计划设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其他相关附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或评审,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支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科技局、财政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和财政拨款责任书。
第九条 各市(县)、区应对所申报的项目承诺匹配资金,并安排落实配套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费后,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将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将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和跟踪管理,并对没有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印发的"苏州市市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