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社字[2000]24号
颁布时间:2000-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保障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适应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享受对象:苏州市市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城镇劳动者的未满十六周岁且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户口在苏州市区的子女。
二、医疗待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至16周岁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可享受独生子女医疗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以下简称非独生子女)其医药费用单位也应适当负担。
每个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每人每年医药费定额为400元(包括门诊、住院),超过定额部分,由职工适当负担,其比例为:
门诊:独生子女负担15%-20%;非独生子女负担30%.
住院:独生子女负担10%-15%;非独生子女负担20%.
三、医药费报销范围:
1、药品费用
鉴于儿童用药的特殊性,对14周岁(含)以下儿童的用药范围暂不作规定,14周岁以上的原则上参照《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执行,以化学名、通用名为准,不受产地、商品名的限制,其中的特需药物、控制药物个人不需先行自负,直接按上述比例报销。
2、住院费,每床日最高限额为35元。
3、除另有规定的外,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检验费、材料费等各种检查治疗费均列入报销范围。
四、应由个人自费的诊疗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卡工本费。
2、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特需病房床位费、专家门诊费等。
3、各种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5、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
6、各种预防接种费用。
7、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8、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
9、近视眼矫治术。
10、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11、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12、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13、空调费、婴儿保温箱费、尿布费、牛奶费等。
14、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
五、下述项目首先由职工个人支付部分后再按前述比例报销。
1、CT、DSA、MRI、ECT、彩色多普勒、医用直线加速器、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等的费用(药品费除外),个人应先支付20%;
2、各种暂时或永久植入体内的人工器官等,国产的个人支付10%,中外合资的个人支付20%,进口的个人支付30%后,再按比例报销。
六、报销办法:
(一)夫妻双方均在行政或均在事业单位工作,或一方在行政单位,另一方在事业单位或为个体工商户(含农村个体户),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女方单位报销。
(二)夫妻一方在行政单位工作,另一方为企业单位,在行政单位一方报销。
(三)夫妻均在其他单位、企业工作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半负担,可采取年份逢单时在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在女方单位报销。
(四)夫妻一方为在职职工,一方为现役军人或无经济收入的,均由在职一方单位报销。
(五)丧偶或离婚后没有再婚的,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六)夫妻一方工作不在本市市区的,由本市市区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七)应到单位指定的医院就诊,凭门诊病历、出院证明和收据至单位报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