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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会计建账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常财会[2000]115号

颁布时间:2000-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各辖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市各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保证我市会计建账监管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常州市会计建账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改和完善。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常州市会计建账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35号《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由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为确保常州市建账监管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常州市会计建账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建账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中所称建账监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统一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对建账单位使用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实行定点印制、定点销售,并对各单位建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登记和确认的管理制度。

  (一)常州市会计建账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监管、协调全市会计建账监管工作。

  (二)常州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的建账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市本级的建账监管工作;

  各辖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账监管工作。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具体负责本行业(公司)建账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实施。

  (四)各级监察、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监管账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账监管实行启用注册登记制度。

  (一)《暂行办法》中所称的监管账证是指建账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而使用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会计电算化单位用于账证输出的特种打印纸。在启用2001年新账前,各建账单位必须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凭《注册登记证》到定点销售单位购买监管账证。

  (二)《注册登记证》的注册登记、申领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本级各建账单位监管账证的注册登记、核查汇总工作。所辖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建账单位监管账证的注册登记、核查汇总工作。

  (三)各建账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情况,向财政部门申领《注册登记证》时,应当填制申请书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注册登记证、单位代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财政登记证(副本)。

  2.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应提供单位代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外地驻常单位有经营行为的按企业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没有经营行为的按行政事业要求办理注册登记;外国、外商驻常机构也应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

  4.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会计电算化单位),申领《注册登记证》时,还应提供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5.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申领《注册登记证》时,应出具委托代理记账的合法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由本单位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新建账或依法需要变更账簿的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或变更之日(按工商注册登记)起30天内,提供相关资料,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或换取《注册登记证》。各定点销售单位凭注册登记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按规定出售监管账证。

  (五)各建账单位不得随意更换监管账证。如遇毁损、丢失《注册登记证》或监管账证等特殊情况时,应登报声明作废,并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办理补办手续。

  (六)各注册登记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单位建账的注册登记并做好相关工作:

  1.对各建账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

  2.按规定签发《注册登记证》;

  3.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进行注册登记、核对汇总并输入计算机。

  三、建账监管账证销售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

  (一)按照《暂行办法》和常财会[2000]66号《关于监管账证销售定点单位确认审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申请销售单位经审核确认后上报省财政厅,颁发《江苏省监管会计账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各建账单位凭《注册登记证》到具有《销售许可证》的定点销售单位购买监管账证。

  (二)定点销售单位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监管账证。销售时应当公开亮证(《销售许可证》)销售,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查验购账单位是否持有《注册登记证》;

  2.在《注册登记证》上做好购买监管账证的详细记录;

  3.对已出售的监管账证,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登记并及时输入计算机;

  4.按全省统一的销售价格销售监管账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提价或降价。

  (三)财政部门对定点销售单位实行年检制度。销售单位每半年向财政部门上报销售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15天内持《销售许可证》到发证的财政部门进行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定点销售单位予以登报公布。

  四、建账监管实行年终确认制度。

  建账监管实行年终确认制度。经过确认的账簿才能作为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未经确认的账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予认可,并不得作为出具报告的依据。年终确认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各建账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持《注册登记证》和账簿(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包括代理记账)送往同级财政部门查验和确认。经确认的账簿,财政部门在账簿上加盖“江苏省财政厅账簿监管专用章”,并在《注册登记证》上作好相关记录。

  (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账证格式应当符合要求,并应按期打印各类账证。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持《注册登记证》和打印完整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查验和确认,加盖“江苏省财政厅账簿监管专用章”后,列入会计档案管理。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罚。

  (一)建账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主要责任的会计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二)各级审计、税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各单位建账不符合本实施细则之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定点销售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或经年检不合格的,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销售许可证》。

  (四)擅自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监管种类会计账证的,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建账单位进行查账验证时,如发现建账单位未使用监管账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其作为依据。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给予相应处罚。

  六、各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七、本实施细则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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