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运[2003]85号
颁布时间:2003-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财政厅
各市交通局、财政局: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程实施方案》,省交通厅、财政厅制订了《江苏省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江苏省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省挂桨机船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补贴资金由中央补贴资金和省补贴资金组成,中央和省各承担50%,省补贴资金从省货物附加费和客票附加费中安排。
第三条 政府补贴的对象是在《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内航行,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改造、改驳的钢质挂桨机船所有人。
第四条 政府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依照本办法发放的政府补贴,应直接向船舶所有人支付,不得挪用或以任何方式截留。
第二章 补贴条件与补贴标准
第五条 挂桨机船所有人申请政府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拥有的享受政府补贴的挂桨机船为1972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钢质船舶;
(二)持有我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方式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
第六条 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申请政府资金补贴,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拆解、改造或改驳:
(一)在我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报废;
(二)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技术方案,在我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改造为落舱机船;
(三)在我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拆除动力装置后,改建为驳船。
第七条 挂桨机船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的政府补贴,按以下方式计算:
补贴数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单位吨位补贴额
(一)拆解补贴: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最高为每艘船舶2.8万元人民币;1984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最高为每艘船舶2.4万元人民币;1972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最高为每艘船舶2万元人民币。
单位吨位补贴额最高为155元人民币/总吨。
(二)改造落舱机船补贴:补贴基数最高为每艘船舶1.0万元人民币;单位吨位补贴额最高为90元人民币/总吨。
(三)改建驳船补贴:补贴基数最高为每艘船舶0.3万元人民币;单位吨位补贴额最高为40元人民币/总吨。
第八条 采用拆解、改造方式退出航运市场的,补贴数额实行逐年递减:
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的标准补贴;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95%补贴;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90%补贴;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补贴;2008年1月1日以后不予补贴。
采用改驳方式退出航运市场的,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的标准补贴,2008年1月1日以后不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九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条件及具体的补贴标准,并结合本年度使用情况,于每年9月31日前向省交通厅报送下年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年度计划补贴挂桨机船的数量及所需要资金数额等内容。省交通厅将年度所需资金计划汇总并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省补贴资金计划后,向交通部申报中央补贴资金计划。
中央和省补贴资金拨付省交通厅后,由省交通厅按规定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拨付各市交通主管部门。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补贴资金的支付方式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年下达的补贴资金年终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政府补贴实施期限到期后,由交通厅、财政厅对该项资金进行统一清算。
第四章 政府补贴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政府补贴,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政府补贴申请表》,并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有关船舶证书等有效证件,向船藉港所在地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省交通厅核准。
第十二条 政府补贴申请经交通厅核准后,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同申请人签订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合同书。合同书应当载明挂桨机船的退出方式,拆解、改造、改驳的期限与地点,补贴数额,补贴的支付方式和期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应当在我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进行。
省交通厅以竞争方式确定挂桨机船的拆解、改造、改驳的船厂,并将其作为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的定点船厂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船厂的监督管理,对于借机抬高价格或者不能按照规定的技术改造方案提供服务者,可根据情节,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 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对船舶进行拆解、改造或改驳前,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解、改造、改驳,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收回全部船舶资料和证件并建档留存。
第十六条 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完工后,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完工报告书》。船舶属于改造、改驳的,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
第十七条 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签订拆解改造合同书、并将船舶驶往定点船厂后,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支付合同约定金额50%的政府补贴。
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完工后,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合同执行情况,对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在约定期间内,向船舶所有人支付其余的政府补贴,并将合同的执行情况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挂桨机船退出及政府补贴实施情况(包括政府补贴发放的明细表,领收政府补贴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名称、补贴数额等)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汇总后,会同财政厅于2月底前上报交通部和财政部。
第十九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制。
交通厅和财政厅每年组织对政府补贴实施情况的重点抽查。凡未按规定上报政府补贴实施情况或所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暂缓安排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要严格依照合同,区别不同情况,取消政府补贴或者限期退出航运市场。政府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补贴的发放情况应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专门举报电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